
公告日期:2025-08-2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坚持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根据战略委员会的指示,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等基本情况,并提交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审慎分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结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后,将该草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