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合同复印件、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
第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四)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一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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