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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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3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报告期内在任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翔宇、葛凤燕、顾凌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各位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陈翔宇、葛凤燕、顾凌枫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陈翔宇、葛凤燕、顾凌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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