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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8:15:43 股吧网页版
播恩集团: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和证券事务代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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