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通讯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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