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
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所规定的“关联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
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决策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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