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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