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6.1.10条,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以及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四)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无财务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八) 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为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经公司合法授权的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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