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重大
交易。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八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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