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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10:53 股吧网页版
播恩集团: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播恩集团”)的

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所

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所适用法律”)和《播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

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

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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