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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