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中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二)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工作创新、奖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相结合。
(三)统筹兼顾原则:薪酬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包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构成,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依据其所任职务、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责、岗位价值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不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收入,按月发放。具体标准综合考虑岗位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同为基础,与个人年度绩效
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为扣缴以下款项后发放至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三)按国家或公司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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