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森药业”或“公司”)委托,指派黄君福律师、王子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事项。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14:00 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
严甽 188 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式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一)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根据公司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273,83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3.69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828,71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2.74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4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45,1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485%。
公司董事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