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由董事长、内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同时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除董事长外,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之情形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结合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九条 公司外部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十条 内部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对履职情形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董事长、内部董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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