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8 15:45:05 股吧网页版
双欣材料: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9


证券代码:001369 证券简称:双欣材料 公告编号:2026-038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双欣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欣化学”)与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 2025 年 1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6,595.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 16,612.4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9,982.5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B11863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欣化学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中的募集资金仅限于双欣化学支付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能源采购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双欣化学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鄂尔多斯市双欣 交通银行股份有

化学工业有限责 限公司乌海分行 15300001701500301488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双欣化学,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3000017015003014888,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斌、赵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