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478 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承销商就拟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共有 8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以下简称“京国盛基金”)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2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下简称“南方资产”)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3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简称“京东方创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4 瓴汇(广州)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以下简称“瓴汇广州”)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5 内蒙古财信睿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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