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
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反担保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的,公司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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