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23 号
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23号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双欣环保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我们认为,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12月25日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 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双欣环保于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 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规定,本公司现将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8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87,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5元。截至2025年12月25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7,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65,950,000.00元,扣除本次尚未支付的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35,297,061.3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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