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江西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其他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高级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主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办法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制订公司的薪酬标准和奖罚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合同;
(十二)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办法和措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