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记载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超过 5000 万元,且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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