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