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 业人士。委员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 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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