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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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百通能源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11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了《关于江西百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5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园区的集中供热与热电联产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
业收入分别为 108233.56 万元、108218.42 万元、113248.57 万元和 52618.96 万
元。报告期内蒸汽价格及电力价格存在波动趋势,各期供热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2.89%、73.40%、66.66%和 64.59%,产销率分别为 72.79%、80.26%、83.92%和84.73%。2025 年上半年发行人业绩较同期存在一定下滑。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 8369.91 万元、10093.90 万元、11526.75
万元及 5107.25 万元,主要由管理费用组成,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增长较快。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净现金流量分别为 10028.32 万元、17754.89 万元、
39492.97 万元和 7115.63 万元,2025 年上半年净现金流下降较多。2025 年 6 月
末,发行人流动资产金额较上一年度末减少约 2 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两起环保处罚情况,存在部分建设在自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部分供热装置及房产建设在租赁土地上。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上游原材料产品价格变化、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蒸汽产能产量情况,说明蒸汽单价下行的持续性,供热产能利用率与产销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发行人现有热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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