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或“大华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
(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10,734.1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0,472.37万元。
(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为112家,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组 注册会计师 开始从事上 开始在大华 开始为本公 近三年签署或
成员 姓名 执业时间 市公司审计 执业时间 司提供审计 复核上市公司
时间 服务时间 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合 于建永 2004年6月 2006年11月 2012年12月 2024年 3家
伙人
签字注 于建永 2004年6月 2006年11月 2012年12月 2024年 3家
册会计
师 张崇 2023年11月 2013年10月 2024年12月 2024年 1家
项目质
量控制 高世茂 2001年12月 2003年1月 2012年2月 2025年 5家
复核人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聘任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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