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及聘任,适应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需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委员会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委员会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委员会应将其了解的被提名人的情况及委员会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委员会报告;
(六)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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