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方的定义及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或者其他影响力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尤
其财务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和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过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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