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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20:44:45 股吧网页版
华纬科技: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第七条 公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尚未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未实施,拟发行证券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现金分红

(一)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二)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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