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职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提名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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