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内容的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四) 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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