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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纬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职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

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
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具体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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