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的研发项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