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本制度有
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如下: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
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