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预付款项等)及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债权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坏账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应收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书面申明。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二)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 3 年以上;
2、应有对账结算书,如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有销售合同(协议、订货单等)、发票、发货单(提货单、验收单、出库单之类);
3、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等情况说明;
4、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九)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作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十)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做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十一)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
坏账核销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的单据交财务中心。营销中心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坏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坏账核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坏账核销金额(应收款项原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2、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坏账核销产生的净损失(应收款项原值扣减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坏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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