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调整回购价格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存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的情况,同时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对前述情形对应的共计36,959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为6.97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且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办理 2,584,241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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