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原则、流程等事项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办法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及原则,组织和实施方式。为了保证投资者与公司顺畅沟通,公司设立了证券投资部,并由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面对面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及其他。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对投资者提出的获取公司资料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力给予满足;对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其他情况的咨询,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且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尽快给予答复;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收集并妥善保管投资者有权获得的资料,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获得需要的信息;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人员上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分红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三、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目前已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其中公司章程(草案)中对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进行了约定。发行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立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
(一)累积投票机制
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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