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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33:40 股吧网页版
信通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 律 意 见 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本所律师对招商证券承销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此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配售情况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

序 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 拟认购金额上
号 (月) 限(万元)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1 招商资管信通电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12 6,250.00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2 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18 3,500.00
企业(有限合伙)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3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18 3,500.00
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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