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9 20:32:41 股吧网页版
信通电子: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总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 号蓝堡国际中心 1 座 9 层 901-902 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 85679588 传真:010-85679698

济南分所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2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1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6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7

六、结论意见...... 7
签署页: ...... 8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24 号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