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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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85679588 传真:010-8567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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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1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6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7
六、结论意见...... 7
签署页: ...... 8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专字[2021]第 Z30910-1-24 号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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