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优先:严格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满足绩效薪酬占比、ESG
要求等规定;
(二) 分层适配:针对不同类型董事的履职定位,设计差异化薪酬结构与
考核逻辑;
(三) 长期导向:通过中长期激励绑定董事与公司长期发展,契合制造业
可持续发展需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
具体构成;
(二)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年度考核;
(三)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制
定/变更、董事高管在拟分拆子公司的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五) 组织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工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履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事项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相关内容纳入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保险费、公积金等。
工资总额的核定遵循效益联动、市场对标、战略匹配原则,以经审计的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评价结果为核心依据,结合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亏损时,工资总额原则上予以调减。工资总额的
调整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执行,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调整方案,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
第九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固定董事津贴。
(二) 内部董事兼任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股
权/任期激励)等组成。
(三) 非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股权/任期激励)等组成。
基本薪酬或固定津贴系根据董事履职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的固定性报酬,按月或按年发放,不与绩效挂钩,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水平、公司经营情况核定。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管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经营效益发放,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及贡献挂钩,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中长期激励系关于公司内部董事、高管的股权、期权、任期激励等,依赖公司长期价值增长,分期解锁发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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