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
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
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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