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董事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净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同。)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
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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