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
(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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