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及其子公司。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自身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期限内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依据上述情况暂缓披露、免于披露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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