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书【2025】第 2025055 号
致: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恒丰国际大厦 A 座 26 层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 点 5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英臣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开始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6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46,70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7,240,000 股)的 53.5338%。
其中,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6,39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326%。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名,所代表股份共计40,30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201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59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5,0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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