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了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了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就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原则和目的、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现场接待制定了细则。根据《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公司应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广告;路演;现场参观;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其他方式。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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