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
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补充呈报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
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期间(以下简称“报告
期”),天健会计师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天健审〔2025〕3-xx1 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最近一期”)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
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6
正 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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