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 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算。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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