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经营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予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三)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四)管理不作为,其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明知上述情形,给予纵容、包庇和袒护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本人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销售、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接受商业贿赂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
第六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扣发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赔偿公司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或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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