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和申购、基金产品、券商或银行理财类产品、债券投资(含国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授权额度时未触及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交易过程中,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资本运作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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