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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4 19:01:16 股吧网页版
招商港口: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结构变化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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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结构变化

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就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罗德福国际”)向其母公司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香港”)转让其所持虹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辉公司”)74.66%股份,同时招商局香港将前述受让所得虹辉公司 74.66%股份全部委托给布罗德福国际管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交易所涉中国法律相关的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任何中国法律以外的其他司法辖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证券监管机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招商港口
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局香港以其所持的布罗德福国际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作为对价向布罗德福国际购买其持有的虹辉公司股本中的 21,120,986,262 股普通股(占虹辉公司总股本的74.6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布罗德福国际回购作为对价的回购股份并注销;招商局香港于交割之时起将目标股份全部委托给布罗德福国际管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港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 1:上述公司直接股东的持股比例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情况。公司正在推进回购公
司 A 股股份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公司直接股东的持股比例处于持续变化之中。
注 2:招商局香港持有虹辉公司的 74.66%股份全部委托给布罗德福国际管理。

二、招商港口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 本次交易为招商港口间接股东虹辉公司的上层股东的股份转让及股份委托管理事项,相关股份转让及股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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