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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3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4 月 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3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4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5
第六章 奖 惩......6
第七章 附 则......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五条 基本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检查、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改善公司的运营,增加价值。它通过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以确定是否:(1)财务和经营信息是准确、可靠的;(2)已经识别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了恰当的控制措施;(3)已经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和程序;(4)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经营标准;(5)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6)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

(二)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操作指南,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三)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通报结果时,应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及所属公司的干涉和限制。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外部有关单位的审计、检查活动,积极参与协调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工作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其他工作能力,以及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企业内部业务培训等增加知识、提高技能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也可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殊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需报公司备案,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已设立审计机构的所属公司应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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